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学校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推
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校企协同育
人机制,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教职成〔2018〕1 号)文件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
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
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
互补、资源共享、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
共同发展。
第四条
主要任务:
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
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加强双方的密切合作,不断创新校
企合作的载体、路径、模式和机制,增强合作的可持续性,提高
合作质量。
第五条
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形成学校
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学研创紧密结合的综合平台。校企合
作项目的选定和实施应符合学校“双高校”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需
— 3 —
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的
运行或基本设置条件,同时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
要,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深度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负
责对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统筹规划,研究决定校企
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
分管校企合作的校领导担任。就业与合作交流处、党政办公室(审
计处)、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科技
开发处、资产管理处、创新创业学院和各院(系)主要负责人为
成员,统筹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具体工作。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就业与合作交
流处,负责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学校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各
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构建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校企
合作模式框架。
(二)加强学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联
系,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推进校企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指导院(系)开展校企合作,负责组织审核各类校企
合作协议(合同)以及校企合作项目的协议(合同)管理、统计、
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价,检查
履约实施情况;制定校企合作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健全校企合作
准入及退出机制,完成对合作企业的动态调整。
(五)负责统筹学校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各院(系)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
各院(系)作
为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开拓、实施和总结。其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院(系)专业设置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
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校企合作的调研与洽谈,开拓校企合作资源;起
草和修改校企合作实施方案,并参与完成校企合作协议(合同)
签订的相关工作。
(三)校企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1.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
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2.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
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
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3.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
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4.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如校企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双主
体”育人学院、实习实训基地、职业教育集团、技术工艺和产品
— 4 —
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为校企
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搭建平台;
5.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6.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
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做好本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
积极探索和总结校企合作经验,建设精品项目、形成典型案例。
(五)配合就业与合作交流处做好校企联系交流、校企合作
项目年度效益评价和校企合作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合作准入
第九条
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
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知名度。合作要与教学紧密相关,具有较
强的育人功能,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和社会服务能力的
增强,不具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功能的合作,原则上
不予备案或审批。
第十条
合作企业准入条件:
符合以下十二种形式中任意一
种的可以视为校企合作,可以将企业列为合作对象,否则将视为
无效合作。
(一)合作单位参与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技术、管理专家
来校承担课程教学或经常性举办专题讲座。
(二)合作单位批量接收相关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和接短期见习。
— 5 —
— 6 —
(三)合作单位在合作期内接受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
产、经营管理或实践锻炼。
(四)校企合作开展科研活动,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
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纵向课题。
(五)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课程、教材等),并取得实
质性成果。
(六)校企合作期内开展订单培养,或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
业生就业。
(七)校企联合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
(八)合作单位在院(系)设立奖学金或奖教金。
(九)合作单位向学院投资(物品)参与办学。
(十)合作单位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计、
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十一)各院(系)为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
(十二)校企双方联合开展一定规模的技术技能或创新创业
竞赛活动。
校企合作开展其他形式的活动可依据合作内容归入以上各
相应条目中。
第十一条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
: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
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项目;合作方不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或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项目;影响校园安全的校
企合作项目;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第四章 合作类型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形式:
(一)合作办学类
1.“引企入校”模式。
由学校提供场地及其他各种服务,将
企业引入学校,建成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生产性实
训岗位。
2.“资源共享”模式。
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提供设备或资源,
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进行生产的同时,为学生提供生产性
实训岗位以及相关实训课程。
3.“顶岗实习”模式。
学校选派相关专业的学生到企业,在
企业技术人员的支持下开展生产活动,教师成为生产过程中的技
术与管理人员,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实训工作。
(二)专业建设类
1.“技术推广”模式。
由企业提供先进的生产设备(企业产
品),用于校企共同开展的科研成果转化,或针对教师、学生及
社会人员开展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培训。
2.“校企共训”模式。
利用学校或企业现有的场地和设备,
双方共同组建“捆绑”式培训团队,为企业员工、学校学生、社
会人员等进行各级各类专业技能培训。
3.“师资培训”模式。
利用企业的培训项目和资源,由企业提
供设备对学校教师进行系统培训,教师取得企业的资格证书后,一方
面可为企业培训员工,另一方面可面向学生实施“订单式”培训。
— 7 —
— 8 —
(三)特色项目类
鼓励以校企共建“双主体”育人学院、现代产业学院、职业
教育集团、研究院(中心)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通过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
义务关系等事项,为企业深度参与育人环节搭建平台和载体。
第五章 合作方式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方式分为备案型合作和审批型合作两
种。备案型合作主要指专业建设类和不涉及学校场地、资产投入
的校企合作项目。备案型合作由院(系)拟定合作协议(合同),
经院(系)分管校领导同意、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备
案。审批型合作主要指涉及学校重大发展战略的合作办学类项目
和涉及学校场地、资产设备投入的项目,以及校企合作指导委员
会认为需要进行审批的项目。审批型合作须经过校长办公会或党
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方能签订合作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协议(合同)书由承担校企合作的院
(系),根据合作类型和合作内容等拟定。校企合作协议(合同)
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合作名称、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合作方
式、具体内容和预期成果、合同时限、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及其投入经费的预算、合作企业投入设备的明
细清单、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房屋、设备、动力、人力资源
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
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合作经费预算等。
— 9 —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协议(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为 3-5 年,
超过期限需重新签订协议(合同)。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协议(合同)的审签、签订、管理、变
更、存档等,须严格依照学校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执行。协
议(合同)一经签订,需交由就业与合作交流处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及时向就业与合作交流处反映校企
合作工作的进展,年度末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要对年度取得
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对下一年即将开展的工作
进行谋划。
第十八条
院(系)应动态掌握合作企业的合作状况,及时
整理归档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等),
按年度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协议(合同)履约情况
表》并将过程性材料(附电子文档)报就业与合作交流处存档。
第十九条
院(系)在校企合作中负主体责任,应按照协议
(合同)严格履行,对不签协议私自引进合作企业,包括利用学
校设备和水电暖等条件营利的个人或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包括水电暖等费用,皆由设备使用方承担;视情节轻重,学校将
按照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产与经费
第二十条
校企合作期间,院(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
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
— 10 —
学院的仪器设备,应该办理捐赠手续入账。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
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
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
负责合作的院(系)和资产管理处共同按清单清点后,由资产管
理处出具出门单方可予以放行,院(系)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学校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需明确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及水电费、物业费等的承担主体。根据
“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产生的水电费、水电表改装费、物
业管理费、设备设施维修费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如在协议(合同)
中另行明确的,按照约定执行。涉及装修改造或改变用途的,严
格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
意后依纪依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期间,协议(合同)明确规定的校企合作
基金、奖学金等所有经费,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资金的用途
需在校企合作协议(合同)或补充协议(合同)中明确,并遵守
学校财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专
利、技术、论著、产品等),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校资产
和知识产权管理范围。属于研究成果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
并签署合作双方名称;属于实训产品的,应在协议(合同)中明
确所属分配。
第七章 考核办法
— 11 —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由就业与合作交流处牵头
组织实施,对校企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实习实训、接受就业等
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就业与合作交流处将考核
评审结果上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对当
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
彰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绩效推动作用。
院(系)校企合作工作年
度指标考评结果纳入其年度目标考核总分,按照学校年度目标管
理考核规定进行相关等次的评定。通过绩效杠杆,激励各院(系)
创造性开展工作,全面提升我校校企合作工作水平。
第八章
中止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
合作期内对协议(合同)内容履行不力的合作
企业,院(系)负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协议(合同)内容,并及
时向院系分管校领导和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汇报。如企业拒不履
行协议,由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发出督查通知单,对提出督查后
仍不能履行的项目,启动终止合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合作期间,合作一方根据协议约定,提出提前
终止履约的,由校企合作所在院(系)提出终止或退出申请,经
院(系)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就业与合作交流处牵头,计划财
务处、资产管理处等参与,联合启动终止合作程序。属于审批型
合作,由院(系)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方能终止合作。
— 12 —
第二十九条
合作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选择继续合
作或退出合作。继续合作的,根据协议(合同)约定和本办法相
关要求,续签合作协议(合同)。退出合作的,报校企合作指导
委员会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
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就业与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