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深化产教融合
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随着我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满足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经过5年—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内涵发展、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我区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优势特色产业竞争力提升提供人才资源支撑。
具体目标:到2022年,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教学条件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重点培育4所高水平高职学校、12个骨干专业群和一批中职优质校、优质专业,培育认定一批自治区级公共实训基地,形成覆盖全区优势特色产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职业教育专业体系,打造10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10个以上高水平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和专业教师轮训基地。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打造一批优秀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产教融合集团。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实践一般为6个月。“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达到50%。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进一步推广。
一、构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格局
(一)统筹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将产教融合发展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产业发展需求同步规划,与产业建设同步实施,与技术进步同步升级,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银川都市圈建设协同发展规划等,要统筹优化教育与产业结构,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
引导职业教育资源逐步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形成以服务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为主的职业教育布局。推动自治区职业教育园区提质升级,打造集教育、产业、科研、创新创业、城市于一体的产教融合科创园或“科教城”。以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五个地级市为主,统筹职业教育资源,推动职业院校错位发展、特色发展。办好一批县级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1个—2个对接县域经济发展的专业群,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面向脱贫攻坚主战场,重点支持贫困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扶贫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统筹职业教育一体化发展。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融通、办学多元”原则,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为服务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和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与人才支持。推动职普融合,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重点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改革试点,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研用结合培养模式。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构建中职、专科高职、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贯通,以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组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职业培训联合体,引导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深度参与职业培训,建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互通、资金互补、数据联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职业院校扩大补贴性培训规模,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违规收取费用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各高等院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三)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实力。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主体责任,整合各类资源,优化专业结构,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为集学历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业培训等于一体的综合性职业教育基地,提高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完善招生机制,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含技工学校)统一招生平台,稳定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落实国家职普比有关规定。实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就业重点群体的锻造计划,全面提升其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和学习层次。实施控辍保学计划,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和接受职业技能学习。(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实施高职扩招专项计划,扩大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招生规模,健全“模式多元、学制灵活”的人才培养机制。重点支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实施自治区“双高计划”建设。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共建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支持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学院(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军事人才培养开放。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畅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渠道。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遴选若干中职、专科高职、本科院校实施3年中职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3+4”)、3年高职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3+2”)贯通培养招生试点。采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形式,探索实施“本硕衔接”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等院校)
(六)促进职普融合发展。鼓励中高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设立“职业体验日”,自治区现代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面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遴选一批劳动教育实践和职业体验基地,开展职业教育体验观摩活动。鼓励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课程互选、资源互通。试点探索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职院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七)建立完善德技兼备的育人机制。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实施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培育建设一批精品项目。配齐建强思政课教师队伍,上好思政课。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深入推进职业院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改革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德育评价体系,培养德技兼备的高素质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优化学校治理结构。完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形成以学校章程为统领、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现代学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制度,鼓励引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积极发展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鼓励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设立产教融合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等院校)
(九)推进教材教法改革。健全教材选用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普遍选用最新版本教材。启动实施自治区级规划教材建设,推广一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教材,探索行动导向、项目式、工作过程导向等新教法。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推动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积极参与“互联网+教育”示范区建设,大力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十)健全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落实职业院校专业目录、专业教学、课程、顶岗实习等国家教学标准,逐步构建与国家教学标准相配套的自治区级职业教育标准体系。职业院校依据国家教学标准自主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学业水平考试。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
(十一)推动产教深度融合。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自治区专业建设指导意见,实施对接重点产业发展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支持计划,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建立职业教育与开发区、园区工作对接机制,实行职业院校与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互派领导挂职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全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接活动,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和平台搭建。
实施自治区级产教融合发展工程,积极申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项目。建立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培育产教融合型服务组织(企业),建设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打造一批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力争建设1个—2个国家级高水平实训基地。创新自治区现代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运营模式,完善资源共享机制和运行经费保障分担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加快校企深度合作。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依托或联合职业院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发挥行业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校企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融合集团,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推动实体化运行。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与重点骨干企业共建兼具教学、生产和研发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大力开展生产性实训。健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
探索建立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新机制,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职业教育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和人才联合培养。定期选派职业院校骨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赴国外研修访学。支持职业院校学生赴国外研习访学。进一步加强与东部发达地区、港澳台职业教育交流合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外办、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校企协同育人。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促进“引企入教”,支持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推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职业院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完善学生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和订单培养制度,实施“企业办班”“教学工厂”“生产实训一体化车间”等多种育人模式。优化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鼓励企业积极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并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体系。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企业未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不得享受政府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各项政策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完善职工继续教育体系,提升职工技术技能、学历层次、就业创业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完善职工技能大赛制度,组织开展“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支持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行业技术比武、创新成果评选等活动。支持企业建立职工技能等级提升奖励制度和在岗职工学历进修奖励办法。(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总工会,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建好“双师型”教师队伍。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设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改革招聘办法,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自2020年起,除持有相关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外,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可由院校自主考核招聘。
允许企业技术能手和职业院校骨干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相互兼职兼薪。允许职业院校教师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自主支配横向经费,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并依法取得报酬。允许职业院校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支持职业院校专设流动岗位,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兼职任教,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践,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对教师在自治区和全国教学能力大赛中取得名次的实行表彰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
五、强化职业教育政策保障
(十六)落实产教融合优惠政策。建立完善产教融合发展研究体制机制,开展职业教育理论、决策咨询研究和技术研发、重大项目攻关。扩大和落实高职院校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职称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制定并落实中等职业学校人员配备相关政策。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将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对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和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经过认定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作为调控基数。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与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在分配时重点向参与校企合作等项目的人员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宁夏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实施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工程。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当地普通高中。到2020年,各市、县(区)要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及公用经费拨款全部落实到位。落实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的标准水平。按要求落实职业院校助学金扩面提标和奖学金政策,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倾斜。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实施以绩效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投入和奖补措施,对重大项目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追踪项目实施效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支持职业院校与技术技能大师、技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建立大师工作室,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重大项目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享受同等待遇。对职业院校参加技能大赛取得成绩的学生,按有关规定抵顶一定学分;取得突出成绩的,抵顶相关专业课程以及进行表彰奖励等。(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资、扶贫、税务、科技、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担任召集人,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协调全区产教融合和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部署产教融合、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摆在区域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积极推动落实,形成履职责、敢创新、重实效的良好工作局面。组建自治区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营造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良好环境。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匠心筑梦”职业教育专栏,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优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持续举办好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广泛参与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宣传展示大国工匠、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高素质劳动者的事迹和形象,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以及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本方案自2020年5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7日。